《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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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3年7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分析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统称校验对象)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根据检查、校
2、准和分析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活动。本规则所称通信设备,是指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本规则所称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本规则所称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第四条飞行校验应当以充分验证校验对象性能指标为基本原则。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飞行校验工作的
3、监督管理。飞行校验工作由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第二章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第一节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六条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本规则所称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者更新后,为了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本规则所称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校验,是指为了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本规则所称特殊校验,是指校验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对其受影响部分进行的有针对性校验。第
4、七条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在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投产校验,投产使用后不进行监视性校验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本规则第六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导航设备在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投产校验,投产使用后应当进行监视性校验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本规则第六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校验:(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确认设备是否持续满足运行安全要求的;(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者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
5、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的;(三)导航设备停机超过3个日历月后重新投入使用的;(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者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五)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因安全原因要求对校验对象进行特殊校验的;(六)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的;(七)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形。第九条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监视性校验、投产校验。第二节飞行校验项目和校验时间第十条对于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的情形,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
6、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对于本规则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形,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少于6个日历月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6个日历月(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机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的校验项目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定期校验时间由校验周期、校验周期起始日和时间窗口确定。校验周期起始日一般是指导航设备投产校验的完成日期。第十二条除本规则第六章或者民航局另有规定外,导航设备的校验周期如下:(一)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定期校验周期为6个日历月;投
7、产校验后3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二)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8个日历月;投产校验后9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三)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36个日历月;投产校验后18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四)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五)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当按照功能分别计算。(六)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者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当次校验完成日期为新的校验周期起始日;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者
8、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当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原有的校验周期起始日。(七)监视性校验不影响校验周期和校验周期起始日。(八)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窗口内完成飞行校验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起始日不变;导航设备定期校验超出时间窗口执行飞行校验的,以实际完成飞行校验日期为新的校验周期起始日。为了便于合理安排飞行校验计划和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在导航设备校验周期届满前后设置各15天的时间窗口。在遇到重大活动保障、恶劣天气、空域限制等情况,可以使用时间窗口。时间窗口期内的导航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应用情况由民航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为了确保突发紧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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