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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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3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145.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145.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和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和国外维修单位。第145.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
2、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许可证管理,并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和维修设施在本辖区内的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5.4条申请条件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等基本条件;(b)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第145.5条申请材料申请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a)申请书;(b
3、)按本规则第145.27条编写的培训大纲和第145.28条编写的维修管理手册;(C)对本规则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d)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人初次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国内维修单位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申请资料。国外维修单位的申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第145.6条受理和审查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当场或者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局方在受理申请后,以书面或者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
4、审查的日期。第145.7条批准对于符合要求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局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维修许可证,依法进行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20个工作日内不能颁发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145.8条认可情形在下列情形下,民航局可以对维修单位及其维修能力进行认可:(a)根据民航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认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b)根据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第145.9条维修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由维修许可证页和许可维修项目
5、页构成。维修许可证页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及维修项目类别;许可维修项目页标明具体维修项目及维修工作类别。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涂改。维修许可证应当明显展示在维修单位的主要办公地点。第145.10条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维修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维修单位可以申请延续有效期,但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局方提出延续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书等民航局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超过有效期后的再次申请视为初次申请。维修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局方撤销其维修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方应当办理维修许可证的
6、注销手续:(a)维修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维修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b)维修单位依法终止的;(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145.11条变更申请和办理维修单位在名称、地址、维修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局方提出变更维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维修单位在厂房设施、人员、组织机构、维修能力和管理要求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提前通知局方,并按照局方要求及时修改本规则第145.28条要求的维修单位手册。第145.12条维修单位的权利维修单位在获得维修许可证后具有下列权利:(a)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内按照维修合同或者协议,进行
7、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维修工作;(b)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应急情况支援和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除上述情况外,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一次性或者短期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项目时,应当在其维修单位手册中说明其确保符合本规则第四章要求的程序,并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方可进行;(c)维修单位可以授权维修放行人员对按照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完成的某项完整维修工作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第145.13条维修单位的义务维修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按照管理手册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并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维修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所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负责。在送修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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