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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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3年8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65.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b)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与权利行
2、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C)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a)民航局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国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合格证的编号和统一格式。(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和定期检查;负责受理本地区训练机构的申请,对训练机构进行合格审定,颁发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实施持续监督检查。(c)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局方。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第6
3、5.7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条件申请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21周岁;(b)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C)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学历;(d)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e)符合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f)具备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知识和能力;(g)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第65.9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1)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和照片;(3)学历证书;(4)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成绩单
4、、结业证书,相关执照或者从业经历证明(如需要);(5)实习经历证明;(6)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单。(b)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65.11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受理审查和颁发(a)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执照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执照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执照申请人。(b)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
5、进行初步审查,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民航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执照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C)颁发。民航局作出准予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第65.13条经历和训练要求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规定的情形之一:(a)执照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应当在训练机构完成至少10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b
6、)执照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具有下列执照或者从业经历之一的,在训练机构完成至少5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1)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3)持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4)持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5)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至少2年。第65.15条知识和微力要求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运行控制基础理论、系统安全管理与运行风险管控、航空器、航空气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与监视、空中交通管理、紧急与非正常情况处置、签派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第65.17条考试的一般要求(a)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包
7、含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考试。(b)飞行签派员的执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80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6个日历月,实践考试应当在理论考试通过后且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完成。(C)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次实践考试前6个月内,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飞行签派部门具有执照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进行不少于90个工作日的实习。第65.1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a)执照申请人如未通过考试,可以在考试结束30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再次参加考试时间应当与前一次考试的时间间隔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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