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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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3年5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A章总则第23.2000条适用范围及定义(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b)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定: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是指在可能使用应急程序、不需要特殊驾驶技能和体力的情况下,飞机有能力继续可控飞行和着陆;着陆时,飞机可能出现因失效情况而导致一些损坏。第23.2005条正常类飞机审定(a)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b)按设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数,将飞机分为如下审
2、定等级:(1) 1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0至1座的飞机;(2) 2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2至6座的飞机;(3) 3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7至9座的飞机;(4) 4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10至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的飞机。(c)按飞行速度,将飞机分为如下性能等级:(1)低速:VNO和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飞机。其中:VNO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d)按本规定审定的飞机,可申请进行特技飞行审定。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但按本规定G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
3、则只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各种机动,含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第23.2010条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a)申请人应当采用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公认标准和局方接受的其他标准。(b)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第一节性能第23.2100条重量和重心(a)申请人应当制定飞机可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限制。(b)申请人应当用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来符合本章各条要求,这些临界组合应当在飞机配载状态内确定,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允差。(c)用于确定空机重量和重心的飞机状态,应当明确界定且易于复现。第
4、23.2105条性能数据(a)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应当按下列条件满足本章的性能要求:(1)对于所有飞机,按静止空气和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2)对于1级和2级飞机中的高速飞机及3级和4级中的所有飞机,按使用包线范围内的环境大气条件。(b)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应当按下列条件制定本章要求的性能数据:(1)机场高度从海平面到3,048米(10,000英尺);(2)使用限制范围内,标准温度之上和之下对性能有不利影响的温度。(c)用于确定起飞和着陆距离的程序,在服役中预期遇到的大气条件下,应当可由具有一般技能水平的驾驶员一贯地执行。(d)依据本条(b)款确定的性能数据,应当考虑由于大气条件、冷却需求和其他动
5、力需求引起的损失。第23.2110条失速速度申请人应当为正常运行中使用的每个飞行构型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正常运行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时,应当考虑下列功率设定的每个飞行构型的最不利状态:(a)对于主要用于提供推力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慢车或者零推力;(b)对于除提供推力外还用于飞行操纵或者增升装置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名义推力。第23.2115条起飞性能(a)申请人应当确定飞机起飞性能,确定时应当考虑:(1)失速速度安全裕度;(2)最小操纵速度;(3)爬升梯度。(b)对单发飞机及1级、2级和3级飞机中的低速多发飞机,起飞性能包括地
6、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飞表面上方15米(50英尺)的距离。(c)对1级、2级和3级飞机中的高速多发飞机及4级飞机中的多发飞机,起飞性能包括突然失去临界推力后的下列距离:(1)临界速度时中断起飞距离;(2)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飞表面上方10.7米(35英尺)的距离;第23.2120条爬升要求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无地效最小爬升性能:(a)全发工作并处于初始爬升构型:(1)对于1级和2级飞机中的低速飞机,陆上飞机应当具有8.3%的爬升梯度,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应当具有6.7%的爬升梯度;(2) 1级和2级飞机中的高速飞机,以及所有3级飞机和4级飞机中的单发飞机,起飞后应当具有4%的爬升梯度。(b)
7、多发飞机失去临界推力后:(1)不满足单发适坠性要求的1级和2级飞机中的低速飞机,巡航构型下,在1,524米(5,000英尺)气压高度应当具有15%的爬升梯度;(3) 1级和2级飞机中的高速飞机及3级飞机中的低速飞机,起落架收起且襟翼处于起飞构型状态下,在高于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应当具有1%的爬升梯度;(3)对3级飞机中的高速飞机和所有4级飞机,起落架收起且襟翼处于进近构型状态下,在高于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应当具有2%的爬升梯度。(c)对于中断着陆,起落架放下且襟翼处于着陆构型状态下,应当具有3%的爬升梯度,并且不会导致驾驶员工作负荷过量。第23.2125条爬升性能数据(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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