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修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修正).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0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
2、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第
3、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第二章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
4、经的水域;(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第七条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
5、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
6、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第九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
7、)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 行政许可 条件 规定 2021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