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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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
2、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3、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股份管理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XX证券交
4、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被XX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XX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XX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
5、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公司可能触及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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