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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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2、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五年以上的经济、法律、会计、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备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五)已经获得或承诺获得监管部门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前条所称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K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
3、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九)法律、
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F1)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5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七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公司独立董事。第八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6、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免第九条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十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符合任职条件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一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7、,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同意接受提名的,还应当就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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