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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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上市公司控股
2、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3、限第五条公司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第六条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前款所述担保
4、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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