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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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XX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第四条募集
2、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3、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九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4、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5、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FI)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十四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五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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