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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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3)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3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X办发2023)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公平享有。坚持从市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2、(二)合并实施,统一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合并实施,统一管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S)险种衔接,多元保障。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实现多元保障,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第三条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保险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规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主管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指导、培训、评估、稽核,负责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与生
3、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市、县(区)税务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开展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费征管工作。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好本办法。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第六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失业
4、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除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三章参保登记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第十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医
5、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基金征缴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的60%作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二)缴费比例。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3%(含生育保险0.3%),非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8%(含生育保险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缴费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缴
7、费比例为8%(不含生育保险)。第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不含生育保险)。第十六条单建统筹方式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不含生育保险)。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可补缴转为统账结合方式参保人员。补缴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不再追溯补缴之前的医保待遇。第十七条退休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与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待遇享受期和缴费年限第十八条单位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
8、人员(不含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按规定足额补缴的,中断期间的待遇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按规定足额补缴的,补划个人账户,中断期间的待遇不追溯享受,从实际补缴之日起恢复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除按规定足额补缴外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划个人账户,中断期间的待遇不追溯享受,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条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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