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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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X办发(2023)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在改革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
2、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四条个人账户计账办法。(一)在职职工。各类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以职工医保“一档”缴费标准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计入本人个人账户。(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含退休后享受灵活就业人员“一档”缴费标准对应待遇的人员)个人账户按XX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定额计入(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第五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
3、担的医疗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有关的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六条个人账户计账办法改革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门诊共济保障方式包括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保障等。第七条门诊统筹保障。建立了个人账户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4、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流转处方购药费用(以下简称“医药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在职职工:一个统筹年度(自然年度,下同)起付线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IOOO元。退休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起付线为1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报销比例为5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5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等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和返攀期间在我市
5、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市内居住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第八条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一)由其他资金(基金)保障的费用;(二)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第九条“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职工医保“两病”患者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管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认定标准、用药范围、保障水平、管理服务等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持一致。第十条门诊慢特病保障。门诊慢特病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两病”患者符合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按规定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执行门诊慢特病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待遇。第十一条做好门诊共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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