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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一、担当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当本辖区乡 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帮 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 所提出,并供应有关证件和基本状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依 据聘请方的状况和本所的状况,确定是否应聘。乡镇法律服务所确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 者担当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意。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
2、律师事务所 联合应聘。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 应合同采纳书面形式。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详细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酬劳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担当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 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供应法律看法;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帮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
3、 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 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与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帮助进行法制宣扬教化;(七)供应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 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担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 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 论证,供应法律看法;(二)帮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殊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
4、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 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与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 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 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帮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扬教化;(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聘请方依据须要,可以聘请供应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 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详细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担当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 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刚好通知聘请方。乡镇法律工作者担当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
5、作条件和便利, 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当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托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 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托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 方要求保密的事项。担当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安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 探讨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 听取聘请方的看法;发觉不称职的,刚好与聘请方协商撤换。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镇法律 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应当与对方协商一样,否则应担当违约责任。二、主持调解纠纷乡镇法律
6、服务所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 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三)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扶养 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需由特地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人民 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乡镇法律服务所 不得受理调解。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主持调解中,有权确定调解的起先、中止、 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指责、制止当事人干扰
7、调解秩序 的行为,有权拒绝非法干预。参与调解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有不受压制强迫、真实 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有供应、要求鉴定证据的权利,有进 行答辩和反对的权利,有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同时必需 履行照实供应纠纷事实和证据、听从调解主持人的指挥、遵守调解活动 秩序的义务。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 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纠纷,必需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或 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
8、的范围;(二)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有明确的调解恳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刚 好受理,指派调解主持人,并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有可能激化或 者严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纠纷,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涉及面广 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疑难纠纷,应当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 与协作,或者商请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解。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恳 求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实行 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交由有关机关处理。调解主持人在调解起先前,应当进行下列打算工作:(一)分别向各方
9、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 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制作询问笔录;(二)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必要的调 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纠纷状况和证据,或者进行实地勘验, 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必需时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 出具鉴定结论;(三)在分析、推断纠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调解方 案,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纠纷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或者到 纠纷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在双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调解主持人依据实际须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及有关单位 和个人帮助调解。主持调解纠纷一般依据下列步骤进
10、行:(一)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 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二)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说明各自对纠纷 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详细看法;(三)引导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看法;(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服、 教化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样的基础上,自行达成调解 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的调解看法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 协议;(五)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 制作调解协议书。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中止调解,延期接着进行。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双
11、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纠纷受理单位和调解主持人的姓 名;(二)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领实和各方应担当的责任;(三)协议的详细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权利和担当 的义务,以及履行的详细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四)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 务所印章;有帮助调解人的也应当签名盖章;注明制作口期。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 存。乡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内发觉调解协议不当的, 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主持协 商订立新的调解协议。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
12、 面履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应当进行劝 服教化、督促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有困难或者是因意外缘由不能 按期履行的,应当促使双方协商一样,缓期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 履行并经劝服无效的,可以告知、帮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 据纠纷状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解答法律询问乡镇法律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 的各种询问,应当做出说明和回答,并供应解决问题的详细途
13、径、方法 和依据,为询问人供应法律询问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制宣扬教 化。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民事、刑事、 经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以及办理各项详细法律事务的 方法和途径,对于有关政策问题的询问,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有关政策规 定进行解答。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做到弄清问题,依法解答、 查有实据,客观精确、耐性细致、通俗易懂。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 或者书面解答。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广播、板报等各种形式,定期或者不 定期到机关、企业、田间、农贸集市、学校上门服务,开展解答法律询 问活动。口头解答法律询问,应当依据下
14、列步骤进行:(一)接待来访的询问人,问清并登记询问人的基本状况和询问 事项;(二)听取询问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查看询问人供应的有关 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弄清有关的事实情节和主要问题,并仔 细进行综合分析,酝酿解答方案;(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询问事项做出有针对 性的、精确无误的说明和回答,供应解决问题的详细方法及其依据;对 于不能马上解答的疑难询问,应当在查阅有关规定或者提交乡镇法律服 务所集体探讨后,另约时间解答;(四)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解答结束后按规定项目填写法律询 问登记表。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仔细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 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
15、实清晰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 答;对叙述模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留意下列事项:(一)对于涉及正在处理过程中的详细纠纷、详细案件中应判刑 期和应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询问,一般不应做出详细回答,不应就详细期 限和数额发表看法;(二)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回答的询 问,或者不属解答范围的询问,应当向询问人做出说明,或者告知询问 人向有关部门进行询问;(三)不得公开引用内部规定;(四)对于涉及纠纷事务的询问,如询问人心情异样,可能作出 不理智行为的,应尽可能实行必要的缓解和防范措施。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公民和法人的托付,代表托付人的合 法意志,以托付人的名义,依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 书,为托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供应帮助。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代写下列法律事务文书:(一)起诉书、控告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执行申请书 等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文书;(二)合同、协议、章程、遗嘱、申请书、赠与书、声明书等民 事、经济、行政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对恳求合法、正值的,应当予以支持;对 恳求非法、不当的,应当劝告托付人放弃恳求,或者拒绝予以代书;对 不涉及法律事务的代书恳求,一般不予受理。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做到目的观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