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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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 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 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 93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 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 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 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领先 的
2、工业设计机构。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为省工业设计 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 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 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第四条省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 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 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 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省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事宜,协助 进行相关培育、指导和管理。第六条 省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申报省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
3、至申报 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 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 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 报。(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 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 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 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
4、机制,能 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八条 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 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一)申报主体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按 要求提交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 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文件和相关申报材 料。(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 查,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工 业设计中心。第三章培育与管理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
5、 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 主体。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省工业设计 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 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 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 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开展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积极争创国家、省工业 设计中心。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省工业设 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 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
6、分的30%。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发布后要及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条 对省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一)省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 期应参加复核。(二)接受复核的省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 料,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各市(州)经济和信息 化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要求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经济和信 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 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 撤销的省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
7、 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 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 审查的,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工业设 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五)省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 等重大调整的,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加大对工业设计中心的宣传、支持力度。 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能力提升、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支持工 业设计中心培育,对工业设计中心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 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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