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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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总2页)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1)承制公章审批备案和凭证登记制度。公章制作企业和刻字门市部 等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章单位和经办人 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制作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每 项登记,登记表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以备查验。个人经营印章业 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承制公章业务。(2)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和刻字店不得承接手续不全、 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或 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包庇。(3)残次公章销毁制度。制作公章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如软片、凹凸 版、
2、废品等,须妥善保存;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设计样品、半成 品、不得随意乱仍,必须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设计样稿、底片 图案、印文等应当全部由委托人带走,公章刻制企业不得留存或者仿 制。(4)承接监督制度。凡承接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公章,要在指定的保 密车间由专人承制。(5)制作公章的领取和交接制度。公章制作企业职工办理完毕承接公 章手续后,承接者应该发给经办人取章凭证单,注明取章日期;经办人 万一丢失,需及时通知公章制作企业,以防他人冒领。委托单位领取公 章时,取章人应持委托制作公章单位的证明,并出示本人身份件,并在 取章单签名,注明取章件数。公章制作企业必须严格验证登记,在手续 完备的情况下,方可交付印章;交章前,公章制作企业应对制作完毕的 公章进行加封;取章人交给单位负责人或这管理公章的人员开封、起 印,防止不法分子中途盗用印鉴。(6)公章交移、销毁制度。公章制作企业对未按时领取的公章,应当 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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