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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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化品经营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 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 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平安生 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 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 22 6 8 );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
2、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 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平安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承受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平安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并经 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 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视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
3、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 视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 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 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检查;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综合工作的 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 学品购置凭证和准购证
4、,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 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实施监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 检查。(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 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视,并负责 前述事项的监视检查。(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视管理,负责调 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 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 检查。(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 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及监视检查。交通 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
5、平安管 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平安实施监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 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 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检查。(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视管理危险 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视检查。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视管理的有关部门,依 法进行监视检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 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
6、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 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承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不得拒 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 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未经审批,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开
7、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 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平安的原那么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 品的生产、储存。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 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综合工作的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8、以下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平安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 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 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 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 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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