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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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专项 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市工业节 能降耗和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远景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 例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 立,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领域开展 节能降耗的财政资金。第三条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制
2、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按照统 筹安排、重点突出、科学论证、注重绩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等原则使用,确保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规范投入、高效引导。第四条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 使用管理。市工信部门负责确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 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工业节能专 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 门负责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与拨付,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 规性审核,会同市工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支持工业锅炉、 窑炉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区域热
3、电联产以及余热余 压利用项目;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应用符合节能、 降耗、增效等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创新和改 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与绿 色照明项目。第六条 工业企业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与应用 推广项目。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研发与应用产业化。第七条工业企业节能管理。主要支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 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以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第八条工业企业依照节能监察计划开展的能源审计、电平 衡测试等项目。第九条节能监察与节能公共服务。主要支持节能监察机构 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含信息服务、委托测试等);支持工
4、业能耗 在线监察平台建设与维护;支持组织实施能源评审(含节能量审 核)和节能目标绩效评价;支持表彰奖励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支持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地球一小时”、全国低碳 日等主题活动,及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政策、节能知识等宣传活 动;支持开展节能教育培训、节能学术研讨与交流、节能新技术 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十条申请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都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南昌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且生产经营三年(含)以 上,财务会计信用良好,依法纳税。(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严格遵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政策措施。第十一条申请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规定。(二)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工信部门立项备案(审批)或市 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相关计划文件,于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内竣 工,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 效果。(三)单个项目的设备技术投资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 且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含)标准煤以上(电力折标系数采用 当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等价值)。第十二条申请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 广项目的工业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节能新技
6、术、新工艺、新产品证书、鉴定报告或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第十三条申请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和能源管理 体系建设项目的工业企业,应当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 (含)标准煤以上并纳入市工信部门监管的工业企业。第十四条申请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项目补助的工业 企业,应根据市级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 并在当年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工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 简称“市节能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第四章支持标准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完工后实 现的年节能量,以不超过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如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奖励资金总额超过年度财政安排的支持工业
7、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总额,则按照年度财政安排的该项目 资金总额(扣除市政府计划从该项安排支出的费用之后)和项目 实现的节能量总量,计算出单位节能量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 额度。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且最高奖励 金额不超过80万元。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用 研究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第十七条 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及能源 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含)以上、 5千吨(含)至1万吨之间、3千吨(含)至5千吨之间标准煤 的企业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系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万元、6万元、5万元补助。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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