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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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以下简称虚假登记)行 为,切实维护经营主体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受虚假登 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 请,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 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登记 决定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管辖原则)撤销登记由负责经营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登记机关)管辖。涉嫌虚假登记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 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作出登记决定的 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涉及委托登记的,由受委托 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相关决定以委托登记机关名义作出。两个以上登记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管辖。上级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下级登记机关管 辖原属于多个登记机关管辖的撤销登记。第四条(撤销流程)撤销登记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的 流程开展。第五条(组织实施)登记机关中负责登记注册、信用监
3、管、执法办案、法制、 档案的相关内设机构按各自分工对撤销登记工作予以组织 实施。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对撤销 登记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的,由其本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人提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主体资格)以及虚假签署的虚假登 记,应当由被冒用或被虚假签署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但该当 事人客观无法提出申请或者有生效司法文书查明的除外。第七条(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收到撤销申请材料,应审查是否包含以下内 容:(一)申请人出具的撤销登记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 包括申请撤销登记的内容、本人与申请撤销登记的关系、撤 销的原因和证据以
4、及如有不实申请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承 诺;(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人 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 核验身份信息;(三)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撤销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 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明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明 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明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 鉴定报告、确认存在虚假登记事实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人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一)申请人与涉嫌虚假的登记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二)涉嫌冒用身份(主体资格)以及虚假签署的虚假 登记,被冒用或被虚假签署的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提出申
5、 请的,但该当事人客观无法提出申请或者有生效司法文书查 明的除外;(三)涉嫌冒用身份(主体资格)的虚假登记,登记机 关在登记时已通过线下或者线上已核验身份或主体资格信 息的,但申请人提供其身份(主体资格)被冒用证明材料的 除外;(四)登记时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的,但申请人提 供其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证明材料的除外。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补正,或者未进行身份信息核验 的,登记机关应告知其补正材料,配合身份信息核验。第八条(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通过 身份信息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向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具撤销登记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书。对存在下列
6、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申请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经营主体已注销的,但申请撤销 注销登记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三章调查与决定第九条(信息公示)受理撤销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相关经营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 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经营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 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 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经营主体 登记。第十条(调查核实)登记机关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 规定,全面、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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