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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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服务中心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XX省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DB51/T23982017),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X民规(2023)X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院”)是指政府投资兴办,主要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建公营福利事业单位。第三条XX县县域内养老院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民政局是全县养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养老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院实施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养老院管理的
2、主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养老院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养老院第一责任人,养老院院长为直接责任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民政局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养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监督检查养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S)指导养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指导乡镇(街道)配备养老院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四)协调争取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养老院的支持。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养老院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工作;(二)建立健全养老院内部管理制度;(S)落实养老院运行资金,确保养老院正常
3、运行;(四)负责养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做好养老院的其他相关事宜。第七条养老院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特困供养和养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二)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S)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四)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服务对象第八条养老院服务对象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第九条特困人员入院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并由村组、本人、原供养责任人和养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禁止入院。第十条养老院对院民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
4、原贝I。院民入院前需进行入院评估和健康体检。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居)委会到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第十一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其不动产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亲友代管,动产按照财产处理协议处理。第十二条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应当安置到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三条供养对象应当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四条养老院应当向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对象营养需要的膳食;(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四
5、)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第十五条养老院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第十六条养老院与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养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第十七条院民病情危重需抢救治疗,养老院立即拨打120或自行转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联系院民亲属或村(社区)干部;经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确认院民无生命体征,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养老院通知殡仪馆上门转接遗体。第十八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
6、后,养老院应及时通知村委及其亲属,并配合村委及其亲属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第十九条养老院应当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生活。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二十条养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供养对象公开。第二十一条养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养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表、供养对象代表和养老院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养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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