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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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活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省公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超过国家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行为。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
2、作机制,协调处理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考核。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应当由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联合治超成员单位)组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日常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联合治超成员单位。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
3、关工作。第六条禁止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第七条联合治超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运输、货物装载等市场主体依法装载运输货物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重点货运源头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重点货运源头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鼓励其
4、他货运车辆的货物装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货物装载场所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防范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工作,检测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办案系统。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违法超限运输、逃避检测等行为频发区域为重点,联合开展超限运输流动检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H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安装车辆超限运输检
5、测技术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放行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前款规定的报告后,及时赴现场查证,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和管理需要,在普通公路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不停车超限运输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支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升级改变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拓展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检测功能。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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