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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鞋塘卫生院医用中心供气系统工程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章所称“承包人”是指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本章所称“发包人”是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为委托“招标人”招标的本项目“建设单位合同主要条款第一节第一节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卫生院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鞋塘卫生院医用中心供气系统工程工程地点:金东区塘雅镇含香区块曹上线以东、曹下线以南。工程承包范围与内容:鞋塘卫生院医用中心供气系统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
2、招标控制价,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二、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行造价、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全面承包方式。三、项目负责人:四、合同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具体以竣工报告为准五、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工程质量要求: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达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文明生产不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部位,发包人有权下发局部
3、停工令,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若发生切安全事故,所有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投标下浮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投标下浮率)+暂列金额七、竣工价款的结算:竣工结算总造价二审核后的总造价X(1-投标下浮率)(1)工程量确定: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联系单形成的竣工图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6-2013及浙江省有关补充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算。(2)综合单价的确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4、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a、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b、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进入总价下浮范围。承包人自行漏项的不作调整。c、暂定价由发包人按签证列入结算价;无投标价的材料,结算时按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的平均价,无信息价材料由发包人签证后列入结算价;进入总价下浮范围。d、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
5、策性调整,本工程概不考虑。、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新增加材料设备按信息价(或市场价)进行结算,进入总价下浮范围。“%于清#一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八、竣工结算审核1、竣工49审核由发包人委托,并按审核结果办理最终结算。2、竣工结算审核的收费办法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文件的标准费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造价不得超过最终审定结算造价的5%,否则
6、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支付审核费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审核单位。九、材料及设备供应所用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进场施工前必须由发包人现场确认,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所用材料规格型号必须与中标价格相匹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材料进场施工。所有材材料必须使用同种品牌进场施工。十、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机械设备到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占合同价款总额(扣除含税暂列金额)11%的预付款(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预
7、付款在进度款支付中扣回。工程款支付方法为:(1)每月按经审核的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70%支付工程款(若有违约金则予以扣除,在审核后10天内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后,工程款支付至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85%。(2)其余工程款待竣工结算经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并配合甲方和丙方完成竣工验收资料档案归档工作后,工程扣留1.5%的质量保修金后三个月内结清。(3)项目结算审价按照金市财建【2023】15号文件进步加强金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价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执行。(4)本项目工程款实行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具体按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
8、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金市建建(2017)124号)文件执行,民工工资管理按(金市建建【2018】89号)文件规定执行。H*一1、履约担保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的2%,签订施工合同前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占50乐工期保证金占20%、文明施工保证金占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10%。十二、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质量保证金方面:当初验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承包人将按100%的质量保证金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
9、延,再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保证金方面:按合同工期,按期完工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每延误壹天向发包人支付IoOo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若中途实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再支付工程款。文明施工方面:承包人必须按金华市政府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文明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项目管理班子方面:承包人对承诺的工程项目
10、管理班子人员必须全部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则分别处8000元、5000元、2000元的违约金;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经发包人同意后可进行更换,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22天,若缺勤或擅自离岗,则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他人员分别按IOOO元/天、500元/天、2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十三、工程质量保修: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本项目保修为承包人所施工的全部内容。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
11、竣工之H算起,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十四、工程变更:以发包人的书而变更通知为准,由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最终竣工结算依据。十四、争议:三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若调解不成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补充条款:1、如因工程质量不能保证、进度严重滞后的,经发包人对承包人作出相应处罚后责令其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如更换后的项目班子仍不能对工程有改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其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2、对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其切损失均承包人承担,并不再支付工程款。4
12、、本工程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每天上、下班时间到工地基建办或监理办签到,作为缺勤处罚依据。所造成的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5、民工工资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6、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须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它有关资料。7、施工期间用水、用电由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以现状为准,如承包也位需另做施工便道,土石方需场地外堆放、施工材料堆放场地、搅拌场地等所需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承担。8、未尽事宜,由发包人、承包人结合有关国家规定共同协商。9、承包人的水电费需向金东区塘雅镇卫生院迁建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浙江华贸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本项目专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费按合
13、同签约价的1%计取由本项目承包人支付。十六、合同份数:式陆份,正本式叁份,副本-式叁份,双方各执叁份。十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三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At:4话真户号政电传开帐邮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注:通用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执行。专用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执行。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单位):根据金华市金东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总体要求
14、,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廉政建设的有关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确保国有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达到投资的预期效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现就工程的廉政事宜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三方同时做到:(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察、人民检察院、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二)三方按法定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按法规规定备案,以备案合同作为三方最终结算价款的唯一依据。三方不私下签订“黑白”和“阴阳”等不良行为的合同。(三)三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15、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时,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1、必须秉公办理,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2、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自身支付的费用等。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自定材料供应商。(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甲方按经过法定部门备案的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有意刁难、拖欠乙方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