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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含连接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适用本办法。养护工程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路工程
2、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第二章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严禁未批先变。严格设计变更中的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四方”职责,突出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主体作用。第六条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遇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或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等原因,确需对施工图设计、工程中任何部分的形式、数量进行变更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性;(二
3、)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三)有利于节省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四)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一)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二)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地场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S)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四)其它不得变更的情形。第三章变更情形第八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S)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第九条为
4、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一)为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S)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第十条因农田、水利、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第十一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第四章
5、变更分类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含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含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
6、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A)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一)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二)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第五章变更权限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查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变更规
7、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公路处和项目法人责令改正。(一)凡上报变更设计文件深度不够、质量不高、比选论证不足的,一律不予批准。(二)凡不按变更程序办理,先开工,后申报的(紧急抢险除外),一律不予受理。(三)对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已进行充分论证方案的和比选的设计(或施工组织)方案,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变更。第十四条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查制。(一)属于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有:1、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其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查。2、单项变更费用增减5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
8、计变更。(二)属于项目法人审查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有:单项变更费用增减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三)项目现场执行机构(如有)不得擅自审批变更。第十五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项目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六条项目法人、现场执行机构(如有)、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现场执行机构、设计和监理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根据实际优化建设方案,注重节省成本。项目法人应对变更费用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变更规模,超项目批复概算或不能落实资金来源,由项目法人负责。
9、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项目法人是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设计变更提出实质性意见,对因未按要求勘察到位、设计疏忽或设计重大遗漏以及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等问题的变更,应先明确有关单位责任和处理意见。第六章变更程序和单价确定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权限内的设计变更实行变更方案立项审批和费用审批,变更方案未经审批立项的不得实施,且变更费用不纳入工程决算。一般设计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向项目主管局领导汇报,并经项目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公路处;较大设计变更应经局公路处初审同意后,方可上报省厅。(一)变更立项审批需
10、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立项的变更,项目法人应自专家审查会确定变更方案后的10日内,上报完整的变更立项资料,逾期市局不予受理。报审的设计变更方案需提交如下资料:1、设计变更请审报告。报告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合理性论证等。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变更费用审批变更方案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同意立项后,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实施并负责设计变更费用文件的编制,市交通运输局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和费用进行审查。报审的设计变更费用文件需提交如下资料:1、设计变更说明材
11、料;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4、设计变更费用资金来源;5、招、投标文件条款及工程量清单;6、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7、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有);8、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变更费用须经市局批复后方可向承包方支付,且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确定的结果为准。(三)报审资料要求1、工程变更的理由合理、充分,阐述简明易懂,变更数量的来源清晰,变更单价合理有据,变更费用计算准确。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工程变更后,原设计中取消的相关工程,要在费用计算中体现,变更费用为工程变更的净值;3、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号、
12、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等填写要符合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4、变更文件中必须明确变更费用来源。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子目单价一般按以下方法和原则确定:(一)如果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含变更工程子目,则应采用该子目单价;(二)如果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含变更工程子目但含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项目法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子目单价,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S)如果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含变更工程子目及类似子目,需新增单价的,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根据现行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定额,编制一个预算单价,并相应下调一个系数后,作为此项字目变更后的单
13、价。合同另有约定的遵照合同执行。第二十条必要时,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造价、咨询、法律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咨询,审查咨询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专业机构出具的审查结果将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主要依据。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从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项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邯交基(2018)75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施工招标的项目,按合同有关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