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1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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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1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
2、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制定相同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二)
3、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对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进行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因形势变化等原因,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调整意见,经制定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
4、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告”,但不得称“条例”。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其名称中一般应当冠有“实施”两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以外,一般不分章、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确保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条文表述、词语、数字、标点符号等规范参照相关立法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职权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
5、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三)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调研起草;(二)评估论证;(三)公开征求意见;(四)合法性审核;(五)集体审议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
6、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后,报请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第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作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确定由其相关机构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其他制定机关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高等院
7、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起草。第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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