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2016年12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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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2016年12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为了方便哺喂母乳和保护妇女隐私而在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专门设置的设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包括母乳哺育室、指示标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第四
2、条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政府倡导,社会参与;(二)循序渐进,覆盖城乡;(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四)加强管理,有效维护。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工作。第七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
3、施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必要时可以把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实事工程。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经费预算。公安、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园林和绿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
4、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新的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一)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二)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四)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五)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六)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七)其他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参照本办法,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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