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2023年2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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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2023年2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增进全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苏州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服务设施,以游憩观赏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健身娱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绿色生活空间,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
2、园、游园、口袋公园等。第四条公园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彰显特色、科学管理、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
3、织编制并公布。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公园建设总量、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实现公园布局均衡、类型多样、功能完善,并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资源保护利用、防灾减灾等规划相衔接。经
4、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公园建设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性质。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照有关规定补偿重建公园用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支付相关费用。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十一条公园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自然、人文条件,
5、体现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苏州园林等地域风貌,并结合文物古迹保护,综合利用园林元素、山体湖泊等资源,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公园城市内涵。第十二条公园应当设置公共活动场地,配套建设运动健身、文化展示、便民服务等设施,鼓励建设类型多样、功能完善、文化丰富、特色鲜明的公园绿地。第十三条应当充分利用腾退地、边角地、废弃地、裸露地块等,运用植物、铺装、景观小品和其他文化元素,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打造精致小微环境,满足市民就近游憩需求。第十四条公园规划设计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海绵城市、节约型园林建设要求,应用绿色照明、雨水利用、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低碳公园、零碳公园建设。第十五条公园
6、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资质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公园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的,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有关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
7、规范,并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埋地铺设。未埋地铺设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的条件逐步进行改造。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二)保障设施设备完好,落实便民措施;(三)提升园艺水平,保持园容园貌整洁;(四)维护优良秩序,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五)开展积极健康的宣传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休闲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园应当实行免费开放,但经市、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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