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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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配置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立法前评估,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前评估,是指在申报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前,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所进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以及立法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以及起草规章建议稿等系列活动。鼓励申
2、报规章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单位开展立法前评估。第四条开展立法前评估,应当遵循公众参与、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评估内容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要求。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前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立法前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市司法局是立法前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前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申报单位为立法前评估工作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立法前评估工作,并将立法前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
3、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独立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与规章拟采取的措施相关的单位对立法前评估工作应当提供帮助和支持。第七条立法前评估工作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第八条立法前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成立立法前评估小组。实施单位应当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本单位相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与规章拟采取的措施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立法前评估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立法前评估工作。(二)制定立法前评估工作方案。立法前评估小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立法前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时间安排和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九
4、条立法前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发布立法前评估公告,包括立法前评估小组组成人员、评估方案等主要内容;(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意见和建议;(三)收集、整理、分析听取的意见和建议情况,得出初步结论。第十条立法前评估可以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法进行。定性分析引用的文件资料要注明出处,反映问题符合当前实际;定量分析力求量化,用数据说明问题,必要时可以用图表、照片、音像等形式进行辅助描述。第十一条立法前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分析;(三)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四)评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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