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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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为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强化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监督,切实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入选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以个人身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承担以下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二)提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技术咨询与支撑;(三)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政策、文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修订;(四)承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评审专家应据实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技
2、术意见及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二、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人数规模应与工作量相匹配,根据工作实际可定期不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调整,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培训、使用、考核、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可委托本级评审机构开展。三、评审专家库建设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保专业齐全、结构合理。评审专业划分为:(一)油气矿产类: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其中地质矿产、物探和采矿专业按照矿种和评审业务范围又分为:地质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
3、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物探: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采矿: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四、评审专家遴选入库应坚持公开透明、专业相符、能力匹配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三名以上在库专家联合推荐、专家评选、公示、公告的程序开展。五、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附件1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4、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六)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七)对超过规定年龄、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经本人同意,可作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是综合素质高、协调组织能力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评审专家。六、符合评审专家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四)本人签字的申报表(格
5、式见附件2);(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七、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具有多项专业或专长者,最多可申报2个评审专业,其中有按矿种和业务范围划分的,不同矿种和业务范围各为1个评审专业。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评选工作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答辩或其他能考核申请人专业能力的方式进行。九、对于评选结果为“同意入库”的申请人,定为“拟入选专家”,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
6、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选在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十一、本通知施行前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中已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含矿业权评估师证书(储量估算专业)的专家,经本人同意确认后直接入库。其他专家重新履行入库程序。十二、评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一)参与评审及咨询事项,查阅相关资料,提出独立署名意见,对重大分歧问题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二)参加培训,了解有关管理制度、技术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情况;(三)按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四)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申明后可不参加;(五)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
7、见;(六)自愿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十三、评审专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所承担的评审工作涉及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调查、诉讼等,应予配合;(二)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提出独立署名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内容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符合需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四)对承担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五)学习掌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政策、标准,参加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经其委托组织开展的有关业务培训;(六)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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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 储量 评审 专家库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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