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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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XX县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XX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XX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约监察员是XX县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特约监察员主要从我县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我县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县政协委员,县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
2、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第三条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XX县监察委员会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聘请、换届、解聘第四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
3、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特约监察员工作。第五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第六条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XX县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三)经XX县纪委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
4、,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XX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第七条特约监察员在XX县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第八条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县监察委员会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二)利用特约监察员身份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特权,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四)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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