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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儿童社会政策友好第三章儿童公共服务友好第四章儿童权利保障友好第五章儿童成长空间友好第六章儿童发展环境友好第七章儿童产业发展友好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第三条【基本原
2、则】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彰显特色、整体推进、多元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协调机制,解决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妇儿工委办、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机构,分别牵头负责儿童社会政策友好、儿童公共服务友好、儿童权利保障友好、儿童成
3、长空间友好、儿童发展环境友好、儿童产业发展友好等不同领域的重大任务、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妇联、残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协助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第二章儿童社会政策友好第六条【社会政策友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友好政策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全面贯彻儿童友好理念。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专项规划,推动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第八条【儿童优先评估机制】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决策中引入儿童优先评估机制。第九条【儿童友好指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并发布儿童友好指数,综合评价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情况。第十条【儿童友好单元】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单元建设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儿童友好乡镇(街道)、儿童友好村(社区)、儿童友好街区、儿童友好学校、儿童友好医院、儿童友好公园、儿童友好场馆、儿童友好商圈(城市综合体)、儿童友好企业等儿童友好单元建设。第十一条【儿童参与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推动学校、村(社区)组建
5、儿童参与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决定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儿童及其监护人意见。第十二条【社会参与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机制,优化政府购买儿童友好项目及服务模式,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三章儿童公共服务友好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友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扩大普惠性儿童公共服务供给,促进服务资源优质均衡配置。第十四条【托育和照护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
6、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人口结构、服务需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配置情况,推进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第十五条【教育】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密集度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供给,完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制度,优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协调特色发展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统筹配置城乡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第十六条【早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检测和疾病筛查机制,建立健全儿童早期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机构和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儿童健康管理和明眸皓齿工程】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儿科医师培训与激励机制,完善分级诊疗机制,创新儿童健康管理模式。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儿童体质监测指标体系和干预机制。幼儿园、学校应当营造良好的教学视觉环境,加强科学用眼和口腔健康知识普及,引导学生合理规范使用电子产品和科学改善饮食结构。
8、第十八条【心理健康】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应当推进心理辅导教师队伍和区域心理辅导中心建设,完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定期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学校应当配备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第十九条【儿童友好服务数字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建平台创新数字化儿童友好服务应用场景,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便捷智能的母婴、托育、基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服务,推动入托入园入学、儿童就医、儿童文体服务等儿童相关服务事项在线一站式集成办理。第四章儿童权利保障友好第二十条【权利保障友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普惠儿童福利体
9、系,持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全面推进儿童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采取机构抚养、院内家庭式养育等方式养育儿童。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筛选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第二十二条【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逐步统一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生活费用标准。第二十三条【特殊儿童分类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孤儿、困境儿童、留守流动儿童、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儿童
10、的关爱和救助。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华侨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机制,开展关爱华侨留守儿童系列活动。第五章儿童成长空间友好第二十四条【成长空间友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儿童视角出发,以满足全年龄段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推进城市、街区、社区多层级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建设。第二十五条【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指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规划标准,合理布局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统筹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编制各领域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指引,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各方面作出系统性指导。第二十六条【适
11、儿化空间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推进现有公共场馆和设施的适儿化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统一的儿童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建设标准。第二十七条【开敞空间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公园绿道、未来社区、和美乡村等建设,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特点和需求,配套设置儿童活动场地、游憩设施,建立特色化儿童友好开敞空间体系。第二十八条【安全出行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面覆盖车行、骑行、步行的慢行交通体系,优化学校、托幼机构周边步行线路和人行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过街无障碍设施,推广爱心斑马线等儿童安全出行系统,保障儿童
12、出行安全。第六章儿童发展环境友好第二十九条【发展环境友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儿童日常生活、学习、娱乐等场景,发动各方力量,营造安全温暖、向上向善、开放包容的儿童友好社会环境。第三十条【家庭环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培养儿童良好思想品行和生活习惯。第三十一条【人文环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地方特色优质资源,结合“侨乡”特色与传统优秀文化,开展儿童友好主题活动,加强儿童文化国内外交流,创造良好的儿童成长人文环境。鼓励创作符合儿童特点的地方优秀文化产品。第三十二条【网络安全】公
13、安、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涉儿童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排查存在较大网络安全风险或者网络安全事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儿童养成良好用网习惯,预防儿童沉迷网络。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完善、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和监管体系,强化儿童食品、药品监督管
14、理。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儿童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行儿童食品安全校(园)长责任制。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儿童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行儿童食品安全校(园)长责任制。第三十四条【儿童意外和人身伤害防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儿童伤害发现、强制报告和响应机制。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保护】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儿童保护普法与宣教工作,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罪儿童帮教与矫正工作。第七章儿童产业发展友好第三十
15、六条【儿童友好产业规划】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儿童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七条【儿童友好产业生态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产业集聚带、产业核心生态圈、产业扩展区等方式,优化布局儿童友好产业。鼓励和支持发展儿童时尚、儿童文娱、儿童健康、儿童安全、儿童家园等儿童友好产业新业态。第三十八条【儿童友好产业品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儿童产业区域品牌建设和宣传,打造批量儿童友好重大产业项目,以品牌引领儿童友好产业发展,扩大本市儿童产业区域影响力。鼓励和支持儿童友好产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与宣传,提升企业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三十九条【儿童友好产业融合】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发家庭旅游、亲子研学等儿童友好精品旅游产品,开展儿童文学、文艺、体育等各类赛事活动,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儿童友好产业与文旅、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儿童人数为基础确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费标准,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四十一条【人才】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