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docx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当贯彻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坚持国家负担、社会负担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建设
2、、城镇建设融合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
3、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第七条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控制指标要求,并
4、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和关键指标。第九条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发展均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等专用工程以及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交通、市政、医疗、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时,明确该地块应当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功能、类型、防护等级、建筑指标等
5、要求。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出入口等内容,并符合防洪防涝等灾害防御要求。第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根据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或者城市防护需要修建的其他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防空专业队工程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分别由防空专
6、业队组建部门、单位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部门、单位负责建设,所需经费由负责建设的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防空地下室的*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O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改为修建防空专业队
7、工程以及其他抗力等级为5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70%核定;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0%核定。第十三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具有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情形的,可以按照XX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而不能修建的;(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以及周边安全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民 防空 工程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