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草案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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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2、工作。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财政、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3、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余额部分在工资结算周期届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结算周期跨春节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足额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第九条用人单位支
4、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工资发放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存入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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