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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的通知一、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执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及有关规定。各地要抓紧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在招标前招标方案应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投标在相应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机电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对规模标准
2、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包商。对同一县级区域内或同一项目业主实施的规模较小、范围相对集中的项目,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打捆招标,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各项目在中央第一批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必须完成招投标,并及时开工建设。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承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及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项目开工前,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
3、督手续。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要处理好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好相应措施。所有项目在2015年12月底前必须完工。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项目上月的完成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财政厅。对项目改造前现状、改造中的重要环节和改造后情况,要注意收集和归档管理必要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加强资金管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财建2011)504号)及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对我省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改造后装机容量1300元/千瓦给予定额补助,且单个项目中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地方财政按照中央补助资金1:0.5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按照省50%、市(州)20%、县(市、区)30%的比例分别落实。省财政厅、水利厅及时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具有社会公益性、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规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5、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更新改造机电设备、金属结构、送出工程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各项目要认真控制投资,若出现超概,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不再增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更好发挥效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申请政府授权履行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三、加强技术指导省水利厅成立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专家组,负责全省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技术指导工作。相关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也要成立专家组,负责本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技术指导工作。加强
6、施工图设计指导和管理。施工图设计要以批复后的项目初步设计为依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批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和咨询单位赴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帮助项目业主制定科学的项目改造流程,指导做好施工组织、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四、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2)329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
7、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5号)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减该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0%o项目完工后要按规定设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落实定员定岗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五、加强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全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绩效考核和总结等工作,并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等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市(州)、县(市、区)水利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上级部门稽察、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和落实。切实落实责任,省水利厅与市(州)水利(水务)局签订增效扩容改造责任书,市(州)与县(市、区)、县(市、区)与项目业主也要签订责任书,确保按时、优质、高效完成增效扩容改造任务。中央第一批补助资金下达2个月后还未完成招投标或者未及时开工建设的,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该项目增效扩容改造计划。对建设进度滞后、不能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项目,暂停安排后续补助资金;进度严重滞后的,追缴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并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改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