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政务公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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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厅政务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都应予以公开。第五条本厅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本厅
2、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七条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八条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厅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本厅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厅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本厅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本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3、政务公开办公室)和驻厅纪检组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九条本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本厅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二)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S)本厅履行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四)本厅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划;(五)水利发展统计信息;(六)本厅制定的水旱灾害等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七)水资源状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水旱灾害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A)省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九)本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十)本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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