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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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试行)林业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行政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除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情况之外,其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告知承诺。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三、许可条件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
2、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杆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S)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以上(一)、(二)、(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 .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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