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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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简化许可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在兼并重组中日常经营的影响,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作如下说明。一、背景情况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措施。2020年,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要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倍增,打响“云南效率
2、”、“云南服务”、“云南诚信”营商环境品牌,用高质量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省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在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方面,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制度设计不完整、规范指引不统一、体制机制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重组缺乏统一的规范依据、操作指引,各地措施不同步、不衔接,有的要求注销新办,有的要求形式变更,文书缺乏统一格式,证照做不到统一衔接,审批事项多申请材料杂,行政许可获得困难。以上问题,降低了企业兼并重组效率,增添了企业负担,没有完全实现企业意愿,“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的服务效能还需提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
3、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全力推动我省市场主体活起来大起来强起来,针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拟下发至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贯彻执行。二、制定思路和主要原则指导意见制定思路与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文件保持一致。指导意见突出四个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许可”,企业兼并重组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应充分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支持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自行选择兼并重组类型、方式,发挥市
4、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依法行政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职责部门,在现有法规均未限制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类型以及规范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兼并重组方式的情况下,当相对人申请兼并重组的登记时,应担当作为,把“用户思维、客户体验”理念融入市场监管服务全链条,从市场主体的需求出发,主动换位思考,创新支持政策,推动流程再造,优化服务供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当好“服务员”。三是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对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部门规章没有具体程序规范,但确实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企业登记申请,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创新支持政策。四是高
5、效便民原则。在办理兼并重组登记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高效便捷办理兼并重组登记,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涉及意义阐明、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审批方式、申请材料、监督管理及文书规范等七方面。主要内容是:(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重要意义。指出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二)适用范围。明确我省辖区内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兼并重组,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审批的,适用本指导意见。(三)完善登记程序。对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制企
6、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程序做出规定。(四)优化许可审批方式。共五条,一是告知承诺;二是证照同发;三是优化跨层级审批;四是探索一照含证;五是档案管理。(五)简化申请材料提交。共五条,明确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三条,一是强化证后全程监管;二是强化失信惩戒;三是强化企业信息公示。(七)兼并重组登记(许可)文书规范。提供了兼并重组登记(许可)申请类文书
7、规范、兼并重组登记(许可)审查类文书规范、兼并重组登记(许可)审核类文书规范。四、主要亮点(一)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登记程序。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一是扩大兼并重组包括的市场主体范围,纳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明确其兼并方式。二是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兼并时,其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就被兼并重组前发生的债务,提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承诺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实行告知承诺。一是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日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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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支持 企业 兼并 重组 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