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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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推进乡镇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乡镇各部门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等机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设
2、施设备、人员和经费等实际问题。第五条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第六条乡镇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档案工作给予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八条乡镇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处理乡镇档案工作重要事项。第九条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
3、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七)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第十条乡镇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一条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第十二条乡镇应当加强档案室建设,有条件的可设立乡镇档案馆。第三
4、章设施设备第十三条乡镇应当设置适宜档案安全保护和利用的档案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档案库房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类型分别或分区设置,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第十四条档案库房应当远离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得毗邻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设置在地下。第十五条档案库房应当按照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要求,配备保障档案安全所需的设施设备。第十六条档案柜架、档案盒等装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密集架的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七条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定期检查档案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第
5、四章文件材料归档第十八条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乡镇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整理完毕后向乡镇档案部门归档,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整理归档。第十九条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机构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并重新报审。第二十条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有关规章、标准区分类型,分别整理:(-)文书类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进行整理;(二)科技类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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