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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文山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
2、价等管理活动。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均包括具有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b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按照行政和预算管理级次,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第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3、第七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审查、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确定具体标准;(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市财政部门是市人
4、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四)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指导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
5、定的职责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制定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监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三)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四)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五)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6、)向同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四)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六)接受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七)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向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四)
7、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五)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七)接受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八)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采取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收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
8、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配置,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第十六条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
9、整。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二条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集体决策,采用资产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招租完成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
10、特殊要求的,按照职能职责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协议招租。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
11、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对于应盘活而未盘活,因闲置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损毁等情况的,从严追究产权所有单位及主管部门责任。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批露。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
12、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五章处置管理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集体决策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第二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13、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不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特殊事项,按照处置审批权限专项报批。第三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同级政府或相关
14、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等,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划转、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如下情形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二)房屋及构筑物;()协议处置股权;(四)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总计在IOO万元(含)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五)需要报批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处置审批意见,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资产
15、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六章预算管理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按照“先申报配置计划,再进行购置审批”的原则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申报配置资产。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特殊事项专项报批。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