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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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与再制造结合,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全产业链生态,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突出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服务水平和环保水平。第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商(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
2、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科学规划布局第五条省商务厅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指导,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报废机动车行业发展规划布局,报废机动车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等,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坚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场地进省政府明确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包括经开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专业产业园区)和产业园区,且在四至范围内。第六条坚持供需总体紧平衡原则,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所在地区(地级市)年总
3、拆解产能、地区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企业空间间距、回收报废车辆成本等要素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即I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5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3万辆、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0-5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2万辆、In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100-2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5万辆、IV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50-100万辆)和V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5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万辆、V1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万辆以下)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0.5万辆。第七条综合考虑机动车保有量、实际机动车报废量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能的统筹协调关系
4、,加强规划布局,避免盲目投资,形成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稳定。支持单位面积拆解产能高的企业落地,大力培育和引进优强企业进入本行业,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为引领,形成汽车全产业链布局,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智慧化方向发展。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要规划布局发展至少一个年拆解产能1万台以上的企业,其它市州要规划布局发展至少一个年拆解产能0.5万台以上企业。第八条坚持尊重历史和调整优化布局相结合,市州商务部门要强化本地区拆解企业动态管理和指导,现有企业拆解产能总和已超过地区年总拆解产能的市州,原则上不再新增回收拆解企业。本实施办法出台前的在建企业,通过资质认定后三年内年拆解未达
5、到申报最低拆解产能80%以上,予以注销;应积极引导已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通过改扩建、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强,严格按照商务部实施细则进行重新资质认定,未达到最低拆解产能80%以上,予以注销。第三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第九条商务厅负责实施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建立省级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追溯系统,并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联网,实现相关数据对接,推动相关部门联动监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核转报,配合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加强行业监测分析,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合理规划拆解产
6、能和行业布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加强日常管理及行业监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
7、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商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规使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第十一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
8、质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无重大消防、安全、环保事故或发生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四)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五)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的要求;(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第十二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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