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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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水库公益性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作用,根据水利部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3年)实施方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非标准劳动关系聘请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给予补助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低收入人员。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负责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
2、理(防汛)、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保洁等工作。承担水库防汛值班、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观测监测记录、日常保洁等工作,熟悉水库巡视检查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检查频次、检查路线等,参与特别检查,年度检查;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及水库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程序,清楚溃坝或超标准洪水影响范围及影响群众人数,熟悉下游群众转移避险方案以及通知方式等。第三章选聘规定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具体选聘工作,其程序包括发布选聘公告、审核申报人员材料、考察、评定、名单公示及聘用等。(一)公告。在符合选聘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应当包括
3、以下内容:1 .选聘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2 .选聘资格条件、名额。3 .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和咨询电话。4 .工作职责、周期、劳动关系、补助标准。5 .报名方式。(二)申报。各县(市、区、特区)应当制定统一的申报表,免费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提交相关资料。(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考察。(四)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支两委与申报人谈话、查阅资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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