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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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建立健全安徽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专利法商标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参照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
2、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特别规定除外。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建立安徽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状况进行独立评价。第四条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公示失信信息;(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四)依职
3、责开展信用承诺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协调推进本省企业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协调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用管理联合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四)推进安徽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归集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产生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和共享。(五)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第七条本
4、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三)被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确认的行为;(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七)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限期整改且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行为;(A)其他依法被认定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第八条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5、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第九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国知局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一)依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行为;(二)依据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审理决定,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S)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四)依据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五)依
6、据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审批以及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第十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二)取消政府部门评优评先参评资格;(S)取消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五)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本省各级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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