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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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素质,使全体员工掌握与本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三、本制度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安全教育成为制度化,不断提高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四、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以及外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人力资源部应在年初征集并制定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根据计划督促并协助各部门对所有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在职员工进行例行教育,发生“四新”变更时应对“四新”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全体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六、每年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计划应覆盖下列人员:1、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员);2、新入职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3、全部在职员工的每年再培训教育;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七、职工调换工种必须接受新工种安全教育,长期离岗复工,要进行复工安全教育,经考
3、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八、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I,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各自工种要求进行定期复审。九、部分负责人和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每半年应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演练;班组长应每天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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