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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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区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4号)等文件,结合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地方储备粮油是区政府为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区地方储备粮油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中国农
2、业发展银行广州市增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增城支行)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第四条区地方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承储期间,按标准给予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费用,承储企业盈亏自负。第五条区地方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第六条参与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地方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负责区地方储备粮油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
3、落实储备粮油工作;拟订粮油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组织实施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价销售等工作;组织区地方储备粮油检查和轮换工作;监督区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情况;负责区地方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负责年度储备粮油费用清算工作;按规定实施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拨付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开展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第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
4、;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总体绩效评价。第九条农发行增城支行按照国家粮油贷款管理政策规定,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发放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油资金进行管理。第十条承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做好区地方储备粮油仓储保管和轮换,对承储的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定期报告储备粮油库存情况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三章规模品种第十一条区地方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的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
5、和布局原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上级政府下达任务或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储备品种结构,由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根据粮油流通需求、应急需要和储存特性确定。区地方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第十二条区地方储备粮品种以稻谷、大米、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总规模的70%;储备食用油品种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桐油为主。区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达常住人口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要求。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三条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标准;(二)仓储设施具有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三
6、)具备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十四条区地方储备粮油任务下达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标委托。(一)直接委托是指由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和粮库承担任务。委托对象一般是具有较大规模粮油储备设施及能力的区属国有粮油企业。直接委托承储的储备粮油,由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监督,储备企业公开采购。(二)招标委托是指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油采购相结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对象为所有符合承储
7、条件的粮油企业。(三)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承储期限届满,承储企业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落实储备粮油库存。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及农发行贷款后终止承储任务。第十六条承储期限届满时,如遇粮油市场大幅波动或出现可能需应急动用储备粮油的情形,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承储期限,重新订立承储合同。承储的品种、
8、价格和库点原则上保持不变。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区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其中:(一)稻谷、小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三等)以上,大米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食用油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入库储备粮油质量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合格。检验费由承储企业支付。第十九条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一报告”管理制度,即入库一批,检验一批,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第二十条区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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