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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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
2、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
3、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8.1 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8.2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第九条本制度所提到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出资额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如持有本公
4、司或基金托管人股权比例最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不构成关联方的股东持有或控制相同比例的表决权资本,则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的件可股东均非控股股东。第十条本制度所提到的重大利害关系是指:交易对方与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之间具有的重要的利益依赖关系,以致可以影响本公司对基金投资的决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重大利害关系”有其他判断标准的,以其标准为准。第十一条基金的非禁止性关联交易:除第八条中提到的情形外,基金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交易视为非禁止性关联交易。第十二条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上述关联方交易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十三条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13.1公
5、司的股东。8.3 公司的股东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8.4 公司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8.5 公司或其股东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8.6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8.7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或其它资产/账户。8.8 其他不属于上述1至6项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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