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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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适应各地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切实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促进城镇化进程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科学界定适用城乡生育政策的人群(-)进一步明确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体条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人群应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
2、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转城“人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体条件以及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认定标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意见和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二)合理确定生育政策过渡期。对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转城人员,要给予生育政策过渡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仍应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认识生育政策过渡期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性,根据情况确定具体年限。(三)建立规范、统一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要立足人口计生部门实际,密切联系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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