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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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6号)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
2、住房保障水平。二、工作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改善。三、工作要求(一)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
3、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二)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3)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70%。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要着重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50平方米户型为主。通过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三)合理确定租金标
4、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租金标准结合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建设运营成本等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o各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政府指导价自主上下浮动10%,确定的租金标准报发改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市场租金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独立或与其他主体合作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支持
5、政策(一)土地支持政策1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的土地或房屋用途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注记为批准用途,登记簿附记栏可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2 .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
6、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3 .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企业自建职工公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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