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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妇儿工委办)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的编制起草,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强调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
2、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所在、使命所系。(-)制定条例是贯彻上级部署和推进儿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2025年前在全国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示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3-2030年)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和儿童优先原则,2023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23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规划纲要和上级部署中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儿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
3、求。(二)制定条例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让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为儿童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需要通过建立一以贯之、影响长远的有效制度,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工作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制定条例就是为我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工作提供法规依据,进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提供制度保障,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法治化、常态化。(三)制定条例是巩固提升温州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果的现实需要我市在全省率先全域启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市“十四五”规划、党代会和政府工作报告,全面构建“1639”工作体系,制定实施意见和三年行动
4、方案;建立了市委考绩、挂钩联系、督查通报、季度例会、专班例会等五大机制,取得了阶段成果并成功入选首批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名单,相关工作经验在全国全省交流推广。在建设儿童友好城市过程中取得的系列经验,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加以巩固提升。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依然存在部门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共建有待进一步激发、工作资源有待进一步提升等亟待突破的难点痛点。这需要通过立法理清各部门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来。制定条例,有利于健全完善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工作融入百姓日常生活,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
5、,使儿童优先、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不断巩固和拓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果。二、起草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立法列入我市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市妇儿工委办在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扎实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调研,稳步推进条例起草工作。一是编制立法起草工作方案。2023年4月,市妇儿工委办成立立法研究小组,正式启动立法起草工作,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编制工作方案,具体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和重点任务,将工作分为筹备阶段、部门研究起草阶段、政府修改审议阶段和人大审议立法阶段等四个阶段,明确分工,有序推进各项调研和起
6、草工作。二是委托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从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出发,市妇儿工委办按程序委托温州大学法学院作为第三方,负责条例的立法基础理论研究和起草,为立法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三是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为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妇儿工委办认真梳理并形成了立法调研提纲,针对社会公众、政府各部门等不同群体进行了多次调研,总计调研社会公众2000人次,召开各部门座谈会、县(市、区)座谈会12次,并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委和市司法局等汇报立法进展情况。在上述基础之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三、主要内容的说明草案共9章46条,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
7、第5条),第二章儿童社会政策友好(第6条至12条),第三章儿童公共服务友好(第13条至第19条),第四章儿童发展权利友好(第20条至第23条),第五章儿童成长空间友好(第24条至第28条),第六章儿童发展环境友好(第29条至第35条),第七章儿童产业发展友好(第36条至第39条)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40条至第45条),第九章附则(第46条)。主要内容如下:(-)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草案在明确适用事项并界定儿童友好含义的同时(第2条),规定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彰显特色、整体推进、多元参与的原则(第3条)。(二)关于管理体制为了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8、管理体制,草案规定了:一是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职责;二是乡镇街道的职责;三是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四是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的职责(第4条、第5条)。(三)关于儿童社会政策友好为了充分促进儿童友好社会政策的实现,草案规定了: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责任(第7条);二是儿童优先评估机制、儿童友好指数以及儿童友好单元(第8条至第10条);三是儿童和社会力量共同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多元模式(第11条、第12条)。(四)关于儿童公共服务友好为了保障儿童托育、教育、医疗和健康服务,草案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
9、型化的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第14条),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供给,完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统筹配置城乡教育资源(第15条),加强生命早期健康保障,(第16条),健全儿童健康管理,开展明眸皓齿工程(第17条),建立心理辅导中心和配备心理辅导老师(第18条)。草案还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数字化儿童友好服务应用场景(第19条)。(五)关于儿童权利保障友好为了优化儿童福利等权利保障,草案规定了:一是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优化儿童养育方式(第21条);二是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和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
10、系,开展关爱华侨留守儿童系列活动(第22、23条)。(六)关于儿童成长空间友好为了推进儿童成长空间建设、改造,草案规定了:一是市、县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规划标准,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编制各领域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指引(第25条);二是建立健全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推进现有公共场馆和设施的适儿化改造,统一儿童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第26条);三是建立特色化儿童友好开敞空间体系(第27条);四是完善全面覆盖车行、骑行、步行的慢行交通体系和儿童安全出行系统(第28条)。(七)关于儿童发展环境友好为了推进儿童环境友好,草案从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创造良好的儿童成长
11、人文环境、健康的网络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儿童意外和人身伤害防止、司法行政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29条至第35条)。(A)关于儿童产业发展友好为了推进儿童友好产业建设,草案规定了: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儿童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36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布局儿童友好产业生态链(第37条),加强儿童产业区域品牌建设和宣传(第38条),鼓励引导儿童友好产业与文旅、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第39条)。(九)关于保障与监督为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草案明确资金、人才和宣传保障。草案规定了:一是设立了资金支持机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儿童人数为基础确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费标准,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40条)。二是设立了人才支持机制,从建设儿童公共政策研究人才队伍、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第41条)。三是设立宣传机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公益宣传,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宣传(第42条)。为了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草案从目标责任制、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第43条至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