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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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建设项目名称: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账号:)O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工人工资按时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
2、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开通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甲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明确丙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情形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第二章职责和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开户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每月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后
3、,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三)及时披露受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日前将工资专用账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核对,同时应按甲方需求配合提供对账单据。(四)甲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丙方应配合提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五)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开立、撤销、资金拨付、划转等详细信息披露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为止。第三章专用账户资金的收付第五条专用账户资金存入。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拨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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