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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蛤崽小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莱州湾区海洋投资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蛤崽小镇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02-370683-04-01-69290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金仓街道潘家屋子村西南230米地理坐标(E:119度51分42.083秒,N:37度20分31.720秒)国民经济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行业类别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H一、食品制造业1424、其他食品制造149*一盐加工;营养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无发酵工艺的食品及饲
2、料添加剂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分装的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4000环保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占比(%)5施工工期5个月是否开工0否建设门是:用地(用海)面积(m2)158784.5(238.18亩)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无及环评合析划划境响符分规规影价性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其它相关法
3、律法规要求禁止和限制的产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的说明,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选址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金仓街道潘家屋子村西南230米。本次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选址合理性进行论述。(1)场地条件其他符合性分析项目选址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金仓街道,所在区域地势平坦,场地地质条件良好。项目所在区域公路网密布,交通发达,运输方便。因此,从地理条件看,项目建设是有利的。(2)用地手续项目为“蛤崽小镇工程项目”,项目用地已获得不动产权证:莱州国用
4、(98)字第0753号。3、“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清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总体目标”为:至U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1)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符合性分析莱州市“三区三线”划定方案项目不位于莱州市“三区三线”划定方案生态红
5、线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不会明显影响生态红线的生态环境,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三区三线工图项目在“三区三线”中位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3年)项目位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3年)中的烟台莱州湾金仓湿地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06-B1-01)的I类红线区。红线区类型为湿地、森林,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保护对象为莱州湾金仓国家级湿地公园。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3年),力类红线区是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需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其它开发建设活动”。图1-2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
6、划(20162023年)叠置图2016年1月30日,国家林业部门公布的新增85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名单中将莱州湾金仓湿地公园列为国家级湿地公园;2018年12月29日,莱州湾金仓湿地公园(试点)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湿发2018139号)批复撤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由于莱州湾金仓湿地公园(试点)己撤销,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工程区域不宜按照湿地公园和生态红线区进行管控。根据莱州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莱州湾金
7、仓湿地公园已调整,本项目不占用生态红线。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78.59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551.57平方公里;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不低于1983.02平方公里。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涵盖全市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各类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海岛、河流、湿地、林地、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根据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该区域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执行生态
8、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项目在已发土地证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建设不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项目施工期、运营期产生的污水、固废等污染物均有合理的处置措施,不直接排放。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一般管控单元的基本要求。图1-3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图(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全市稳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区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
9、、省、市考核要求,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3.6%;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7.6%。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本项目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本次报批环评文件,对环境保护措施提出了要求和建议,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符合改善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根据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资源利用上线主要目标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压减,能耗总量及强度指标完成省下达任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总量及强度“双
10、控”,全市用水总量目标控制在17.0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完成省下达任务;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开发强度,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项目在已发土地证区域内建设,不占用耕地资源;项目建设健康养老产业示范基地,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的水、电、天然气等资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项目不属于高耗能产业,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
11、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要求,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项目,不属于管控方案中禁止类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文件要求。4、与环发201277号文和环发201298号文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文)中要求: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
12、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设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完善。本项目为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本环评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计完善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项目建设符合环发2(H277号文和环发201298号文相关要求。5、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表11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一览表符.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本项目情况
13、3性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碑、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蛔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属于食品制造行业,不属于所列行业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第十六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
14、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无需申请排放总量指标。符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H)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
15、在重污染天气应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本项目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第四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