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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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12006)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谁开采、谁付费、谁治理”的原则,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2、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第二条乙方经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位于市县(区)乡(镇)。采矿权人:,矿山名称:,采矿证号:,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标高上限、下限,开采年限年。第三条本协议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四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含3年)的,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全额缴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缴纳保证金。首次缴纳保证金应不少于总额的20%,且采矿许可证期满前1年,应缴纳全部保证金。第一期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缴纳时问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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