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频率异常的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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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频率异常的处理第1条系统频率超出500.2HZ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允许的持续时间为:超过500.2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O1HZ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第2条当系统频率降至49.8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各发电厂增加出力(包括启动备用机组)直至达到允许过负荷值。同时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1. 49.849.0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ACE偏差情况立即进行限电、拉路尽快(不得超过30分钟)使ACE偏差大于零直至频率恢复至49.8HZ以上。若江苏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则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自行采取恢复频率措施,并在
2、30分钟以内使频率恢复至49.8HZ以上。2. 49.0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对各地区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以内恢复至49.0HZ以上。3. 48.5HZ及以下时: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自行进行拉路,变电所值班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拉路指令后,应立即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以内恢复到49.0HZ以上。4. 频率在48.0HZ及以下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及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不受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的限制,自行拉停馈供线路或变压器,使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恢复到49.0HZ以上。5. 在系统低频率运行时,
3、各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检查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动作情况。如到规定频率应动而未动作时,可立即自行手动拉开该断路器,同时报告有关调度;恢复送电时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第3条当频率降低到严重危及发电厂厂用电的安全运行时,各发电厂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将厂用电(全部或部分)与系统解列。发电厂厂用电解列的规定,应书面报省调备案。第4条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应由各级电网管理部门根据用户重要性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5条当系统频率升至50.2HZ以上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各发电厂降低出力直至停用部分机组。同时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1. 50.2HZ50.5
4、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ACE偏差情况调整出力,尽快(不得超过30分钟)使ACE偏差小于零直至频率降至50.2HZ以下。若江苏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则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自行采取恢复频率措施,并在30分钟以内使频率降至50.2HZ以下。2. 50.5HZ51.0HZ时: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15分钟内使频率恢复到50.5HZ以下或在15分钟内降至允许最低技术出力。当发电厂出力降到允许最低技术出力时必须向有关值班调度员汇报。3. 51.OHZ以上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务必在15分钟内使频率降至51.OHZ以下。第6条各发电厂应将每台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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