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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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第一节一般原则第1条系统内的设备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实行分级管理。第2条省调直接、间接调度的设备,由省调通过操作指令、委托操作和操作许可三种方式进行调度操作管理。只有省调副值及以上值班调度员有权进行调度操作改变运行状态。有权接受省调操作指令的对象为:在省调备案的地调正值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或监控中心)正值班员。第3条省调委托调度、委托代管、委托操作、操作许可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属于配合操作的,应与配合的对方加强联系。第4条省调调度许可、调度同意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
2、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第5条地调调度管辖的I1OkV电网与省调调度管辖的电网需要进行合解环操作前,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未出现过的环路操作应事先进行计算,并报省调备案),方可进行操作。第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分为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预先发布操作任务票,才能正式发令操作。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采用口头指令方式下达。综合操作仅适用于涉及一个单位而不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进行的操作,其它操作采用逐项操作的形式。第7条在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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